同桌打了 2,673 手,如何判断是否串通?
结合两条举报核对 4,248 手不同牌局:比较匹配下注压力下的弃牌和双方全下对抗,说明此次未认定串通的依据与验证范围。
核查结论:相关手牌的发牌与结算正常,现有下注、弃牌和筹码对抗记录不支持认定本次串通举报成立。2026 年 10 月 31 日,一位德州扑克玩家举报另一名同桌玩家串通,没有填写说明或指定同伙、手牌。我们结合当天同一举报人提交的作弊举报一起调查,但没有预设两名被举报人就是同伙。本文称他们为甲、乙:甲对应作弊举报,乙对应串通举报,不公开身份或未亮出的底牌。
先查举报时进行中的手牌
按发牌前手牌 ID 的时间与结算时间定位,举报提交时的一手在随后数秒结束:乙转牌下注 100,甲弃牌,举报人跟注;河牌双方过牌,乙以一对击败举报人的高牌,净赢 160,举报人净输 120,甲净输 20。这手没有显示甲与乙轮流加注夹击举报人,发牌、摊牌牌力和结算复算均一致。举报没有指定手牌,所以这是时间定位的核查对象。
此前几手也一起核对
串通举报前最近一手已完成牌局中,乙先跟注 20,甲随后翻前全下,其余玩家全部弃牌。乙也弃牌,净输 20,举报人同样净输 20;甲净赢 70,未被跟注的多余筹码被退回。乙在这手没有加注,因此这手记录没有显示乙与甲轮流加注夹击举报人。再往前一手,两名被举报人各输 450,底池由第三人赢走。两手的牌序、底池归属和结算均通过复算;它们只是按时间定位的邻近手牌,不等于举报人明确指出了这两手。
共同打过 2,673 手,是否就意味着串通?
截至当天 14:37(新加坡时间),我们核对了甲全部 3,865 手、乙全部 3,056 手已保存记录:两人共同参与 2,673 手,分布在 47 个牌局会话中;去重后共检查 4,248 手不同牌局。所有牌序、已保存牌面、摊牌底池赢家和筹码结算检查通过。共同参与次数说明两人经常同桌,单靠这一点不能判断是否互报底牌或放水。
共同参与的牌里,有 2,554 手至少三名真人在场。为检查是否对特定同桌异常让牌,我们以至少三名真人的牌局为行为样本,按同一玩家、下注轮次和跟注额占底池的比例匹配其他对手的机会,每手每个有向对手关系只计一次。甲面对乙有 827 次可匹配机会,弃牌率 51.8%,面对其他人的匹配基线为 50.1%;乙面对甲有 451 次,弃牌率 53.9%,基线为 53.3%。这些结果没有显示面对彼此时特别频繁让牌。我们也检查了两人面对其他常见同桌的同类记录,未出现本次筛查所设定的明显异常让牌信号。此处是保存动作的比较,不把它当成对玩家意图的证明。
第一条举报中的 AK 全下,本身就是甲与乙的对抗:乙跟注甲的全下,输了 10,000。两人历史上满足“最终单挑、累计投入相等、没有更高第三方投入、至少一人全下”的 48 手里,甲赢 27 手、乙赢 19 手、平分 2 手。只计算双方彼此的等额投入,甲从乙赢得 345,592,乙从甲赢得 218,161,净额 127,431 流向甲。这是筹码流向描述,不能用双方都赢过来排除故意送筹码。
因此我们补算了投入时的牌力,而不只看最后谁赢。只使用行动时已翻开的公共牌,事后代入双方实际底牌;转牌与河牌穷举,较早轮次每个决策抽样 20,000 次。乙在这些对抗中有 20 次最后投入是跟注,其中 11 次实际底池份额低于 35%;面对其他对手的同类跟注是 70 次中的 24 次。乙面对甲的弱牌跟注确实偏多,不能忽略。进一步按下注轮次及跟注所需底池份额(低于 25% 或至少 25%)分组匹配,乙对甲有 5/20 次实际份额比跟注所需份额低超过 15 个百分点(25%),其他对手的加权基线约 25.2%;甲对应为 5/28(17.9%),基线约 20.0%。
这说明存在冒险跟注,但目前没有足够证据把它定为专门向某个同桌送筹码。尤其乙对甲的翻前最终跟注只有 7 次,样本小;事后知道双方底牌算出的份额,也不等于玩家当时对对手范围的判断。这些比较没有检查场外约定,不能给出绝对排除串通的保证。
发牌验证与串通调查回答不同问题
默认德州扑克的零知识证明验证已上线。使用参局账号,从「历史」打开对应手牌,再点「公平验证」,或进入公平性验证页选择手牌。证明检查完整牌组、玩家随机数决定的牌序及可见牌的解密;使用参局设备,还能与现场保存的记录比对。详见零知识证明说明。举报附近这些手支持新版验证;较早历史按原协议核查,不能把旧牌都称为新版零知识验证通过。
零知识证明不检查玩家是否通过聊天软件互报底牌。此次历史动作也没有可用的逐次决策耗时,未对点击时间相关性作结论。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已查发牌和结算正常,未找到足以认定串通的行为证据,不是宣布任何场外串通都不可能。如果玩家能提供具体手牌、可疑配合动作或聊天证据,可以补充举报继续核查;仅因几个人经常同桌或赢得多,不应直接处罚。